各鄉(xiāng)鎮(zhèn)人民政府,縣各有關單位:
《泰順縣質量強縣建設獎勵資金管理辦法(修訂)》已經縣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,現印發(fā)給你們,請認真組織實施。
泰順縣人民政府辦公室
2024年4月7日
泰順縣質量強縣建設獎勵資金管理辦法(修訂)
為深入推進“質量強縣”建設,整合使用各類質量獎勵資金,進一步促進、引導和激勵社會各行各業(yè)強化質量意識和質量管理水平,根據中共中央、國務院《質量強國建設綱要》《浙江省質量強省標準強省品牌強省建設“十四五”規(guī)劃》及有關規(guī)定,結合我縣實際,特修訂本辦法。
一、使用原則
堅持突出區(qū)域品牌、強化整體宣傳原則;堅持針對性獎勵、注重實效原則;堅持公開公正原則。
二、資金來源
泰順縣質量強縣建設獎勵資金,由縣財政部門納入預算、統(tǒng)一安排、專款專用。
三、資金支持范圍
本辦法適用于登記住所(工商登記、稅務登記)在泰順縣域內,守法經營且實施質量、品牌、標準、知識產權(專利)培育的各類企業(yè)組織或本縣常住戶籍的個人。
四、資金使用范圍和標準
資金使用范圍包括:質量提升獎勵、標準創(chuàng)新獎勵、品牌創(chuàng)建獎勵、知識產權(專利)獎勵。
1.質量提升獎勵
鼓勵企業(yè)或組織爭創(chuàng)“中國質量獎”“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”“溫州市市長質量獎”“泰順縣縣長質量獎”等各級政府質量獎,對質量提升成效突出的企業(yè)或組織給予獎勵。
序號 | 獎項名稱 | 獎勵金額(萬元) |
1 | 新獲得中國質量獎 | 100 |
2 | 新獲得中國質量獎提名獎 | 20 |
3 | 新獲得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獎 | 20 |
4 | 新獲得浙江省人民政府質量管理創(chuàng)新獎 | 15 |
5 | 新獲得溫州市市長質量獎 | 15 |
6 | 新獲得溫州市質量管理創(chuàng)新獎 | 5 |
7 | 新獲得泰順縣縣長質量獎 | 20 |
2.標準創(chuàng)新獎勵
鼓勵企業(yè)(組織)積極開展標準創(chuàng)新活動,支持企業(yè)(組織)參與國際標準、國家標準、行業(yè)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制修訂,開展各級標準化示范項目建設認定,并給予獎勵。
序號 | 獎項名稱 | 獎勵金額(萬元) |
1 | 新成為全國專業(yè)標準化技術委員會(TC)成員 | 10 |
2 | 新成為全國專業(yè)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(SC)成員 | 5 |
3 | 新成為浙江省專業(yè)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成員 | 3 |
4 | 國家級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 | 30 |
5 | 省級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 | 優(yōu)秀12萬元 良好8萬元 合格6萬元 |
6 | 市級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 | 優(yōu)秀10萬元 良好6萬元 合格4萬元 |
7 | 縣級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 | 優(yōu)秀2萬元 合格1萬元 |
8 | 主導制修訂一項國際標準 | 50 |
9 | 主導制修訂一項國家標準 | 30 |
10 | 主導制訂一項浙江制造團體標準 | 30 |
11 | 主導制修訂一項行業(yè)標準 | 10 |
12 | 主導制修訂一項省級地方標準 | 10 |
13 | 主導制修訂一項市級地方標準 | 5 |
14 | 主導制訂一項團體標準(“浙江制造”團體標準除外) | 1 |
15 | 主導制訂的標準評定為“浙江標準” | 10 |
16 | 參與制訂一項國際標準 | 8 |
17 | 參與制訂一項國家標準 | 5 |
18 | 參與制訂一項浙江制造團體標準 | 2 |
19 | 參與制訂一項行業(yè)標準 | 1 |
20 | 參與制訂一項省級地方標準(在起草單位中排名前五且主要起草單位不應為泰順縣企業(yè)。) | 2 |
21 | 參與制訂一項市級地方標準(在起草單位中排名前五且主要起草單位不應為泰順縣企業(yè)) | 1 |
22 | 中國標準創(chuàng)新貢獻獎 | 獲中國標準創(chuàng)新貢獻獎一、二、三等獎,為主承擔單位分別給予 30萬元、20萬元、10萬元的補助,參與且獲表彰的單位分別給予10萬元、5萬元、3萬元的補助。獲中國標準創(chuàng)新貢獻獎組織獎給予20萬元補助。 |
23 | 浙江省標準創(chuàng)新貢獻獎 | 獲浙江省標準創(chuàng)新貢獻獎重大獎、優(yōu)秀獎、組織獎,為主承擔單位分別給予15萬元、10萬元、8萬元的補助。 |
24 | 溫州市標準創(chuàng)新貢獻獎 | 獲溫州市標準創(chuàng)新貢獻獎,為主承擔單位給予10萬元補助。獲溫州市標準創(chuàng)新提名獎,為主承擔單位給予5萬元補助。 |
25 | 省標準創(chuàng)新型企業(yè) | 3 |
(注:主導制修訂國際標準是指其提案被采納為國際標準核心內容;主導制修訂國家、行業(yè)、地方標準是指在標準文本“前言”所列起草單位(國家級研究院所除外)中排在首位。)
3.品牌創(chuàng)建獎勵(含服務業(yè)品牌)
鼓勵企業(yè)(組織)爭創(chuàng)各級品牌,支持塊狀產業(yè)特征明顯的行業(yè)、單位積極創(chuàng)建區(qū)域名牌,對品牌創(chuàng)建成效突出的企業(yè)(組織)給予獎勵。
序號 | 獎項名稱 | 獎勵金額(萬元) |
1 | 中國馳名商標(行政認定) | 50 |
2 | 全國名特優(yōu)新農產品 | 10 |
3 | 新獲得“浙江制造”品牌認證(通過“第三方認證”獲得)(含“品字標浙江服務”) | 10 |
4 | 通過非認證渠道新獲得“品字標”使用權限、被認定為省“品字標”企業(yè) | 8 |
5 | 新獲得品字標浙江農產認證(通過“第三方認證”獲得) (新增) | 10 |
6 | 新獲得麗水山耕認證(通過“第三方認證”獲得) | 3 |
7 | 國家級專業(yè)商標品牌基地 | 10 |
8 | 省級專業(yè)商標品牌基地 | 5 |
9 | 集體商標 | 5 |
10 | 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 | 10 |
11 | 國家地理標志農產品 | 8 |
12 | 證明商標 | 5 |
13 | 省級農業(yè)龍頭企業(yè) | 3 |
14 | 市級農業(yè)龍頭企業(yè) | 2 |
15 | 省級示范性合作社 | 2 |
16 | 市級示范性合作社 | 1 |
17 | 有機產品認證 | 5 |
18 | 有機產品繼認證 | 1 |
19 | 綠色食品認證 | 3 |
20 | 綠色食品繼認證 | 1 |
21 | 綠色產品認證(需在綠色產品認證目錄內) | 首次獲綠色產品全項認證證書的獎勵10萬元,首次獲綠色產品分項認證證書(不包括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中自我聲明類)的獎勵4萬元。全項認證獎勵和分項認證獎勵不得重復申報獎勵。 |
22 | 按標準建設農產品、食品快速檢測室 | 2 |
23 | 國家級“重合同、守信用”單位 | 10 |
24 | 浙江省AAA級“守合同重信用”企業(yè) | 2 |
25 | 浙江省AA級“守合同重信用”企業(yè) | 1.5 |
26 | 浙江省A級“守合同重信用”企業(yè) | 1 |
27 | 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(xié)定 | 2 |
28 | 廣告產業(yè)園區(qū)(廣告孵化園) | 3 |
4.知識產權(專利)獎勵
鼓勵企業(yè)(組織)和個人發(fā)明創(chuàng)造,加強自主創(chuàng)新,對知識產權(專利)創(chuàng)造實施成效突出的企業(yè)(組織)或個人給予獎勵。
序號 | 獎項名稱 | 獎勵金額(萬元) |
1 | 發(fā)明專利授權 | 1 |
2 | 中國專利金獎 | 15 |
3 | 中國專利銀獎 | 10 |
4 | 中國專利優(yōu)秀獎 | 5 |
5 | 中國外觀設計金獎 | 10 |
6 | 中國外觀設計銀獎 | 5 |
7 | 中國外觀設計優(yōu)秀獎 | 3 |
8 | 浙江省專利金獎 | 10 |
9 | 浙江省專利優(yōu)秀獎 | 5 |
10 | 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(yè) | 10 |
11 | 國家知識產權優(yōu)勢企業(yè) | 10 |
12 | 省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(yè) | 5 |
13 | 市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(yè) | 3 |
14 | 通過《企業(yè)知識產權管理規(guī)范》貫標認證或達標驗收 | 1 |
15 | 成立產業(yè)知識產權聯盟 | 5 |
16 | 專利導航試點項目(合并) | 5 |
17 | 通過國家植物新品種(國家林木品種)保護或審定(獎補對象為植物新品種第一品種權人或林木良種第一申請人) | 20 |
18 | 通過省級植物(省級林木品種)品種審定(獎補對象為植物新品種第一品種權人或林木良種第一申請人) | 10 |
5.獎勵說明
對于質量提升獎勵,各級政府質量獎除上級政府規(guī)定獎勵之外,縣政府再按照質量提升獎勵標準給予額外獎勵。
對于標準創(chuàng)新獎勵,同一企業(yè)不同產品多次獲同一獎項(認定)的,第一個產品獲獎按以上獎勵標準給予獎勵,其后每次按首次獎勵標準的50%給予獎勵。同一項目或產品在同一年度內獲得不同級別獎勵(認定)的,按最高獎勵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,不重復計獎;同一項目或產品在不同年度先獲得低級別獎勵(認定),后獲得高級別獎勵(認定)的,各級已獎勵部分視作已配套,僅補足獎勵差額部分;先獲得高級別獎勵(認定),后獲得低級別獎勵(認定)的,不再對低級別獎勵(認定)的獲獎進行獎勵。上級政府對獲獎項目已有獎勵的,不再重復獎勵。
對于品牌創(chuàng)建獎勵中,同一企業(yè)不同產品多次獲有機產品認證,第一個產品獲獎按以上獎勵標準給予獎勵,其后每次按首次獎勵標準的50%給予獎勵;同一企業(yè)不同產品多次獲得其余獎勵
僅對首次獲得的產品給予獎勵,不重復計獎。同一項目或產品在同一年度內獲得不同級別獎勵(認定)的,按最高獎勵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,不重復計獎。同一項目或產品在不同年度先獲得低級別獎勵(認定),后獲得高級別獎勵(認定)的,各級已獎勵部分視作已配套,僅補足獎勵差額部分;先獲得高級別獎勵(認定),后獲得低級別獎勵(認定)的,不再對低級別獎勵(認定)的獲獎進行獎勵。上級政府對獲獎項目已有獎勵的,不再重復獎勵。
對于知識產權(專利)獎勵,同一項目獲得不同級別獎勵(認定)的,按最高獎勵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,不重復計獎;上級政府對獲獎項目已有獎勵的,不再重復獎勵。
本政策與縣級其他政策對同一個對象(項目)的同類型獎勵出現重合時,執(zhí)行最高額,不重復享受。
五、申報程序及資金下達
(一)縣質量強縣建設獎勵工作,由縣質量強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。
(二)縣質量強縣建設獎勵申報工作,按部門職能分工負責,各相關部門負責主管行業(yè)的質量獎項申報工作。
(三)符合獎勵條件的企業(yè)(組織)或個人需填寫《泰順縣質量強縣建設獎勵申請表》(見附件),提供認定或核準所獲獎勵的批準文件(批文)或證書等證明材料,向各相關業(yè)務主管部門自主申報。各相關業(yè)務主管部門于每年12月底前(當年來不及申報的可轉到下年度)向縣質量強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(tǒng)一申報,由縣質量強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,會同縣財政部門審核把關,及時予以兌現獎勵。
六、監(jiān)督和管理
(一)各相關企業(yè)(組織)或個人在資金使用過程中要嚴格遵照本辦法執(zhí)行。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,嚴厲追究其責任。
(二)申報單位在提供相關資料時,應實事求是、客觀真實,不得弄虛作假。對申報材料失實、弄虛作假、騙取獎勵資金的,由縣財政部門會同有關單位依法追回騙取的獎勵資金,并取消其此后5個年度的獎勵資格,同時按《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》等有關規(guī)定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。
(三)獲獎企業(yè)(組織)或個人應按照國家有關規(guī)定對獲得的獎勵資金進行財務處理,規(guī)范使用。
七、附則
本辦法自2024年5月7日起施行。《關于印發(fā)泰順縣質量強縣建設獎勵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》(泰政辦〔2020〕56號)同時廢止。
抄送:縣委、縣人大常委會、縣政協(xié)辦公室。
泰順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4月7日印發(fā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