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辦公開辦函〔2019〕14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: 《關于請求明確依申請公開相關事宜處理方式的函》(粵辦函〔2019〕4號)收悉。經(jīng)研究并征求司法部、國家檔案局、最高人民法院等單位意見,現(xiàn)函復如下: 按照有關法律規(guī)定,行政機關職權發(fā)生變更的,由負責行使有關職權的行政機關承擔相應的責任。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》有關規(guī)定,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按照“誰收到、誰處理”的原則辦理。對于行政機關職權劃轉后的政府信息公開責任劃分問題,提出如下處理意見: 第一,行政機關涉及職權劃轉的,應當盡快將相關政府信息一并劃轉。 第二,申請人向職權劃出行政機關申請相關政府信息公開的,職權劃出行政機關可在征求職權劃入行政機關意見后作出相應處理,也可告知申請人向職權劃入行政機關另行提出申請。 第三,申請人向職權劃入行政機關申請相關政府信息公開的,職權劃入行政機關應當嚴格依法辦理,與職權劃出行政機關做好銜接,不得以相關政府信息尚未劃轉為由拒絕。 第四,相關政府信息已經(jīng)依法移交國家檔案館、成為國家檔案的,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》及相關規(guī)定管理。對于相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,行政機關可以告知申請人按照檔案法的規(guī)定辦理。 第五,行政機關職權劃入黨的機關的,如果黨的機關對外加掛行政機關牌子,相關信息公開事項以行政機關名義參照前述規(guī)定辦理;如果黨的機關沒有對外加掛行政機關牌子,相關信息公開事項按照《中國共產(chǎn)黨黨務公開條例(試行)》辦理。 國務院辦公廳政府信息與政務公開辦公室 2019年2月2日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