〔2012〕5號
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》及相關規(guī)定,現(xiàn)將經省人民政府批準(浙土字A〔2011〕第0637號文件)的泰順縣2011年度計劃第九批次建設用地內容和有關事項公告如下:
一、擬安排項目:
泰順縣新城區(qū)廊橋大道、文祥大道、湖濱北路工程。
二、征收土地位置與面積:
羅陽鎮(zhèn)南內村0.5819公頃(其中耕地0.5024公頃、林地0.0795公頃);羅陽鎮(zhèn)后山經濟合作社0.3439公頃(均屬耕地);
同時,收回國營羅陽林場國有土地4.0802公頃(其中園地0.7121公頃、林地3.3681公頃)。
以上地塊具體位置詳見征收土地勘測定界圖。
三、土地補償安置標準:
(一)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:
地類名稱 | 面 積(公頃) | 補償標準(萬元/公頃) |
耕 地 | 0.8463 | 135 |
園 地 | 0.7121 | 85 |
林 地 | 3.4476 | 75 |
(二)地上附著物按實際情況計價補償。
(三)被征收耕地青苗補償以當季作物的年產值計算,無苗的不補償。
四、被征收土地涉及農業(yè)人員安置的,通過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予以解決。該項目核定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數(shù)21人。
五、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、使用權人,須在本公告發(fā)布之日起15日內,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到縣征地事務所辦理征地補償?shù)怯浭掷m(xù)。逾期不辦理征地補償?shù)怯浭掷m(xù)的,視為自行放棄其權益。
六、自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展調查之日起,搶建、搶種的地上附著物不予補償。
七、本公告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。
2012年3月21日